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4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6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5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殘留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4行「97年6月24日為警查獲採尿時回溯」補充為「97年6月24日下午7時50分為警查獲採尿往前回溯」、第7行「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補充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吸食器1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警局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採證結果1紙附卷可參,足認該吸食器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5393號被告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60巷27號
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97年2月18日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6月24日為警查獲採尿時回溯24小時內某時(不含受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97年6月24日夜間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215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項│├──┼────────────┼─────────────┤│一│1.被告之供述│被告所採尿液為其親自排放之││││事實。│├──┼────────────┼─────────────┤│二│1.扣案之物品│佐證被告施用毒品之事實│├──┼────────────┼─────────────┤│三│1.尿液對照表│被告於上開時間所採尿液經以│││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呈│││物尿液檢驗報告│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四│1.被告提示簡表│被告係經前開觀察、勒戒執行│││2.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3.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品之事實。│││4.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科紀錄簡列表││││5.矯正簡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物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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