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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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原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3月8日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74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7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