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方海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一偵字第10800597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海森不受理。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方海森於民國108年2月5日23時
40分,在臺南市○區○○里○○路○○○○號「雅麗冷飲卡拉OK
」,因故與 周泓志 、 黃炳霖 、 翁有忠 、 鄭右梃 發生口角衝突
,進而互相鬥毆。經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被移送人鬥毆當
時疑似持有槍械,循線後尋獲發現是玩具槍,被移送人已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
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
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復有規定。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之規定。惟本件被移送人已於108年2月10日死亡,有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
明,被移送人既已死亡,本件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