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74號原告甲○○通訊處:
上開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除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外,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合計應微1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