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蔡金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康延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