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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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鄧有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昆炎 等七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4萬5,840元【土地二筆面積(3225+2927平方公尺=615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850元=0000000元)×應有部分1/5=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