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周珍珍 被告 郭金雀
賴朝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5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4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5,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