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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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債務人 陳孟宏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珮琴 律師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等事項;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孟宏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坐落於嘉義縣○○鄉○路段○○○○○○○○○號之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一筆,上開土地為農牧用地,地目為旱,土地利用有限不易變價,為避免徒增管理人報酬及拍賣程序所生費用,故裁定返還債務人;又債務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經台北市政府核定位低收入戶在案,僅賴每月領取之身障津貼約新台幣8,499元支應其生活開銷,別無其他薪資收入,亦無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財產可供清算,是堪認本件清算財團並無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附表~T40X0L2;┌─────────────────────────────────────────────────┐│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財產所有人:陳孟宏│├─┬───────────────────────┬─┬─────┬──────┬────────┤│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嘉義縣○○路鄉○○路││132-408│田│3568│2分之1│││├───┼────┴───┴───┴──────┴─┴─────┴──────┴────────┤││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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