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68號聲請人 李元泉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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