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2號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秋鳳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8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於臺中市,扣除在途期間7日),算至107年9月10日(期間末日107年9月8日為星期六,延至同年月10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9年9月15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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