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號聲明人 謝禎邦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4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謝禎邦因前開殺人未遂案件上訴本院後,已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43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依法已不得再聲明不服,其具聲請狀聲明不服(上訴),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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