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7號聲請人 經增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109年度上國字第1號),提起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法律未規定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無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之適用。本件聲請人對於109年9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國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無庸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