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告臺灣丸久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村路○段六九0之一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七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