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7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29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游士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