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144號原告 蘇昭陽 被告 魏清池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ㄧ,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請求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固無庸徵收裁判費,然就車輛損害、手機及物料損害部分,非為刑事案件事實範圍,應徵裁判費,並經原告足額繳納在案(本院卷第31頁),原判決自應於主文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該部分裁判自有脫漏,應予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