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陸許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請人 吳立華 代理人 林大殼 相對人 陳科全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科全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雖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委託書等影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惟尚欠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4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
7月1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之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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