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064號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淑娟┌───────────┬──────────────┐│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60,000元以下者│450元│├───────────┼──────────────┤│60,001元至100,000元│600元│├───────────┼──────────────┤│100,001元以上者│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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