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定凱 (原名 宋自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於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一、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二、應陳報聲請人實際分擔家中水、電、瓦斯等開銷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分擔父母扶養費用共8,000元之支付方式及其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製成明細表供核。
三、應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四、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六、應陳明以聲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按人別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及製成明細表供核。
七、應提出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日用雜支及醫療、居住費用、扶養費等)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以及雜項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八、說明聲請人目前使用之手機型號為何?使用月租費之方案及理由?並提出每月行動電話費需支出高達1,000元之證明文件。如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是否願調降每月行動電話費費用?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之父母為何每月扶養費各需12,000元之理由(即其必要性),及其相關費用支出之明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製成明細表供核。
十、說明聲請人之長子扶養費,除受國民基本教育之學雜費必要支出外,為何需額外每月支出安親班、補習費之理由(即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包括保單借款在內)?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二、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