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羽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羽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羽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判決確定日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3、4定應執行││││拘役55日││├─────────────────┴────────┤││編號1至編號5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1日10時│107年5月2日11時7│107年3月20日22時│││55分許│分許│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681號│速偵字第681號│偵字第5149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竹簡字第││事實審││第271號│第271號│892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107年11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竹簡字第││判決││第271號│第271號│892號││├────┼────────┼────────┼────────┤││判決│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108年3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23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85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190號(已執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共5罪)│拘役30日(共2罪)││├────────┼────────┼────────┤││編號3、4定應執行│定應執行拘役60日│定應執行拘役50日│││拘役55日││││├────────┴────────┤│││編號1至編號5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5日近中│107年8月25日14時│107年8月25日14時│││午之際│19分許、15時30分│14分許、107年8月││││許、16時許、16時│26日17時20分許││││20分許、1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149號等│偵字第9234號│偵緝字第15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07年度竹簡字第│108年度竹簡字第││事實審││892號│1118號│179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28日│108年8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07年度竹簡字第│108年度竹簡字第││判決││892號│1118號│179號│││││(108年度撤緩字第││││││28號撤銷緩刑)│││├────┼────────┼────────┼────────┤││判決│108年3月8日│107年12月28日│108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85號│執撤緩字第50號│執字第6351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190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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