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8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文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沈思愉 即沈思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確認相對人「沈思愉即沈思愉」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沈思愉」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確認事實理由利率按「發票日」聲請人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是否有誤?(因與本票上計算利率按「提示日」當日兆豐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三計算不符)
四、陳報本件提示日為何?並提出提示日當日兆豐銀行放款利率表影本。
五、確認請求利率百分之五點五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021年2月17日放款利率表2.579%+3%=5.579%不符,應已提示當日為準)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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