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79號上訴人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家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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