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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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5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