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7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肆仟
元,應徵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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