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請人 江秀枝 相對人 范立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103年度家調字第12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江秀枝主張其與相對人范立勇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民事起訴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為憑,且本院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