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