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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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聲字第11號聲請人 王松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晏如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相對人林晏如最新戶籍謄本、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及欲公示送達之文書等。債權人已於104年3月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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