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慶郎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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