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劉麗卿 再審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
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前項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條之4第2項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亦有明定,是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查本件再審之訴係請求廢棄本院90年度促字第25808號支付命令裁定,而該支付命令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原債權人業已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14889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受償1,358萬2,844元,依序抵充利息1,270萬5,547元、本金87萬7,297元後,本金應為2,012萬2,703元(計算式:21,000,000-877,297=20,122,703),此據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2萬2,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144元,扣除再審原告前繳裁判費
4萬9,411元外,尚應補繳13萬9,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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