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訴訟代理人 黃靖媚 被告 黃金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65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原告即告訴人之代理人 施伯頴 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有違規用電,所以依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計算應追償的電費,請求在正常情形下向被告減少收取的電費金額;參本院易650卷二第78頁),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蘇珈漪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