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志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繼堂 、洪林金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4,278元,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59,900。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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