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請人 林秋萍 相對人 陳麒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6年1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26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5年4月26日,詎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擔保借款約定書、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仁武 │仁義││1068│建│78.70│全部│├─┼───┼────┼────┼────┼────────┼─┼──────┼────────┤│2│高雄│仁武│仁義││1069│建│42.61│全部│├─┼───┼────┼────┼────┼────────┼─┼──────┼────────┤│3│高雄│仁武│仁義││1087│旱│1,722.35│10000分之248│├─┴───┴────┴────┴────┴────────┴─┴──────┴────────┤│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69│仁義段1068、106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2.88│陽台:15.62│全部│││││3層│二層:52.88│││││├───────────────┤│三層:52.88││││││仁林路267巷6弄16之51號││屋頂突出物:││││││││11.53││││││││合計:170.1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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