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9月17日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93年度簡字第277號),於93年10月18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95年10月17日屆滿),惟其於緩刑期間內,即自94年1月初日起至同月11日中午12時許止,更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4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
94年度士簡字第268號),並於94年6月6日確定在案,因認被告於緩刑期內更犯他罪,且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被告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核無不合,爰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5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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