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抗告人 侯尚余 (原姓名 侯仁彗 )
卓承廣 相對人 吳黃瓊英 上列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102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等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