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 侯尚 余
卓成廣 侯蘐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聲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土地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