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3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5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1罪)、轉讓禁藥罪(1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8.07.13108.07.22108.07.31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判決日期109.06.17109.06.17109.06.1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02109.09.02109.09.02備註
4567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108.07.06108.08.02108.08.11108.08.17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06.17109.06.17109.06.17109.06.17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09.02109.09.02109.09.02109.09.02
8910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108.08.20108.07.13108.09.02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8號、109年度偵字第5838號本院本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9.06.17109.06.17109.06.17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109.09.02109.09.021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