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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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263號抗告人 陳啓彰
陳敬昕 相對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如原告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為被告,主張抗告人陳啓彰(下逕稱姓名)欠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18萬6728元本息未清償,抗告人陳敬昕(下逕稱姓名)為連帶保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原法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准對抗告人核發支付命令,抗告人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見原法院司促卷第7至9、27頁、原法院卷第11、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相對人起訴。原法院以兩造有以書面就關於消費借貸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管轄,將訴訟移送至嘉義地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經查:㈠陳啓彰向相對人借款290萬元,由陳敬昕擔任連帶保證人,除
簽立借據外,並書立授信約定書,其中第1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指抗告人)與貴會(指相對人)合意以嘉義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見原法院卷第52、54頁)。足認兩造已合意定嘉義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㈡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為法人,上開合意管轄條款,顯係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且其在經濟上顯屬弱勢,於訂立契約時就此條款並無磋商或變更之餘地,又其居住所均在新北市新莊區,且平日需上班,倘因本件契約涉訟,其須遠赴該定型化條約所預定之合意管轄法院即嘉義地院應訴,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條第2項固規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顯失公平,係指如乘他造輕率、急迫,無經驗而簽訂契約,以致難能為攻擊防禦等類情形均屬之。系爭授信約定書雖為相對人一方預先設立,惟參以抗告人向相對人申請授信貸款時於授信申請書上已填載借款用途為「購置公司設備資金」、陳啓彰之職業載為「綠能產業」,住址為「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下稱台北市地址)(見本院卷第27頁),且陳啓彰於該授信約定書上亦記載其住址為上開台北市地址(見本院卷第61頁),可知抗告人於向相對人申請授信貸款及簽立授信約定書時,陳啓彰已居住在北部地區,且抗告人並明知雙方係約定以嘉義地院為管轄法院,可預見將來因貸款所生之訴訟,將由嘉義地院為管轄法院,仍願意向相對人貸款,陳敬昕並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而簽立授信約定書;復本件借款用途係供抗告人為購置公司設備(見本院卷第27頁),抗告人雖非法人,惟陳啓彰於訂立系爭授信約定書時為第三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總額3億5000萬元、實收資本總額2億5888萬8750元)負責人(見本院卷第47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現仍為該公司之董事(持有股份數為208萬6096股,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顯非經濟上之弱勢,亦難認其有何輕率、急迫,無經驗而簽訂契約。況抗告人僅空言上開合意管轄有顯失公平,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兩造合意約定嘉義地院為管轄法院,尚難謂有何兩造地位上不平等,或致抗告人難為攻擊防禦、或影響訴訟權行使等類似而顯失公平。再者,主債務人陳啓彰與連帶保證人陳敬昕為連帶債務人,本件不宜割裂處理。是抗告人以其生活區域而否認合意管轄之約定效力之主張,並不足採。故原裁定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嘉義地院,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爰裁定如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