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案件(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政章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