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翔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