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則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89號、103年度執字第4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則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則仁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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