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四號
上訴人丙○○
丁○○乙○○○被上訴人台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羅金鴻 被上訴人一王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水德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儭如 右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永昌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常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