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嘉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4年、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簡字第63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5年度簡字第71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1月15日確定;復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99號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045號判處並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上開各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43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其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4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99年度訴字第203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且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9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均確定在案。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3月1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9年11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7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