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47號原告丁○○
一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複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未○○
寅○○被告H○○被告壬○○被告P○○被告庚○○被告j○○被告h○○被告L○○被告U○○被告V○○被告午○○被告卯○○被告Y○○○被告N○○被告c○○訴訟代理人R○○被告d○○被告地○○被告宙○○被告天○○被告宇○○被告亥○○被告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T○○訴訟代理人癸○○被告戊○○被告F○○被告B○○被告D○○被告f○○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X○○被告K○○被告J○○被告甲○○被告Q○○被告O○○被告辛○○被告G○○被告g○○ 薛志運 被告乙○○○薛志運之被告巳○薛志運之
號被告辰○○薛志運之
號5樓被告玄○○薛志運之
3樓之被告e○○
弄8號被告戌○○黃○○繼承被告S○○黃○○繼承被告b○○黃○○繼承被告Z○○黃○○繼承被告a○○黃○○繼承被告C○○被告A○○被告酉○○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丑○○被告i○○
巷7弄被告I○○被告k○○
5樓被告E○○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W○○
號被告m○○被告l○○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巿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M○○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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