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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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03號原告 林佳穎 被告 陳政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被告陳政坤被訴傷害的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83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林佳穎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因此,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這部分的訴訟既經駁回,其所提出的假執行聲請,也失去依附,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吳欣哲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