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彭純貞 被告 王淙顥 (原名 王威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