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告 施羽真
施名芳 被告 游維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維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
108年度交易字第4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新臺幣(下同)9,98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9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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