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柯仲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維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陸萬伍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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