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64號聲請人 許麗鳳 即財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基金會董事長,經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以民國109年9月26日文綜字0000000000號函許可,爰依民法第62條請求裁定准為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文化部109年9月26日文綜字第1093042281號函、109年5月6日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中華傳統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