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7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剛魁 律師即 王宏智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佰柒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