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芬英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75號),惟被告林芬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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