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金池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535號),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1萬8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